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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纪律(试行)

作者:小祎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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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校、院(系)两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学校及院(系)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各级领导小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所有研究生的录取须经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研究生院具体负责日常的招生工作。
二、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自命题的试题应由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教师组成命题小组集体命制。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不得向外透露命题教师的姓名和相关工作内容。
三、负责命题的教师及负责审核、印刷、分装、保管试题的涉密人员,要自觉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泄漏试题内容或试题范围,不得接受考生的吃请、财物和礼品。
四、任课教师参加命题,若所任的课程与命题课程一致时,在接受命题任务后,可继续进行集体性的教学活动,但不得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或答疑,不得接待考生,如有考生来信来访,一律由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接待处理。
五、本院(系)教职工或命题教师中有亲属报考本院(系)研究生者,应主动向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不再承担本年度有关亲属报考专业试题的命制、审核、分装、评卷、核分等工作。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有亲属报考本院(系)研究生的,应主动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不再参加本年度试题命制、审核、分装、评卷、核分、确定复试名单和录取名单等工作。
六、参加评卷、核分、登分的教师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评卷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不得私自向外透露考生的成绩等。
七、参加政治审查、体格检查、测算复试分数线、确定复试名单、参与复试及录取工作的研究生导师及工作人员,要加强有关研究生考试和招生工作方面的文件学习,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私自透露未经集体研究并决定了的方案。
八、研究生招生中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及学校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办法,严禁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不得将捐资、赞助等与考生录取挂钩。
九、校、院(系)两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认真对待来电、来信、来访,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规定,凡参加招收研究生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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